? ? ? ? 現對《洛陽市偃師區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希望有關養殖場對文中補貼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公示期內反饋到我局。
公示時間: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31日,共15天。
受理單位:偃師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偃師區民主路9號原醫藥公司2樓)
聯系電話:0379--67778219
洛陽市偃師區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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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我區動物疫病防控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豫政辦〔2014〕187號)、《河南省農業農村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豫農文〔2021〕186號)文件要求,結合偃師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 、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二、目標任務
通過行政、法律、市場、保險等手段,建立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防止病死畜禽隨意丟棄污染環境、流向餐桌、傳播疫病,提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從而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三、重點內容
(一)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隔離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按要求對病死畜禽進行處理,并向區農業農村局報告。無害化處理場作為承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任務的經營主體,應認真執行疫病防控、環境保護、食品 安全等法律法規,如實報告病死畜禽收集和處理情況,提高收集、暫存、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強化運輸車輛清洗消毒,確保符合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承運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棄置和處理,應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加強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求,積極推動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
(三)健全無害化處理機制。在全區范圍內推行病死畜禽統一收集、集中處理。除邊遠山區和交通不便地區外,病死畜禽原則上由無害化處理場統一集中處理。邊遠山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等暫時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要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處理,逐步減少深埋、化尸窖等處理方式,確保有效殺滅病原體,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
(四)完善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一是補貼標準和經費來源。
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實行先處理后補助,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補助指導標準為:統一集中無害化處理廠處理的按每頭補助80元補助;邊遠山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等暫時不具備集中處理條件、自行處理的每頭補助30元。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區級配套15元/頭。探索建立養殖場戶委托處理病死畜禽付費機制,將牛羊禽等其他畜種納入無害化處理補助覆蓋范圍,其它畜禽折合豬單位補助。鼓勵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接受委托,有償對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是補貼方式。
建議一:按照“誰上交補貼誰、誰收集運輸處理補貼誰”的原則,分類分段對病死畜禽的上交、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進行補貼。養殖場(戶)負責主動提供病死畜禽給無害化處理廠,每提供1頭病死豬補助養殖場(戶)15元,由區級配套資金解決;無害化處理廠負責收集、運輸和處理,每收集運輸處理1頭病死豬給予65元補貼,由上級撥付資金解決。養殖場(戶)上交的病死畜禽嚴格限于偃師轄區內養殖場(戶) 飼養的畜禽,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建議二: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養殖場(戶)負責提供病死畜禽給無害化處理廠,無害化處理廠負責收集、運輸和處理,每收集運輸處理1頭病死豬給予80元補貼,補助資金由由中央、省、市、區財政共同承擔。
三是及時做好病死畜禽收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接到養殖場(戶)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部門通知后要及時到各養殖場對病死畜禽進行收集處理,并做好車輛的消毒工作。
四是承保機構和聯動機制。鼓勵養殖場(戶)積極參加能繁 母豬、育肥豬保險。參與保險的生豬病死必須送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經無害化處理廠蓋章確認后才能取得保險賠償。
四、職責分工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監管工作不漏一場、不漏一戶,督促轄區所有畜禽養殖場(戶)切實承擔起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棄置在責任區域或轄區內公共場所和河流、水庫、村邊等處的病死畜禽要及時進行清理處置。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動物產品市場、產品使用和加工單位的監管,督促業主單位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記錄制度,杜絕病死畜禽流入餐飲環節。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加強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保險品種的耳標監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鑒定、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做好清查登記、現場勘查和理賠定損工作,實施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保險公司和無害化處理廠做好全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手續銜接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好育肥豬及能繁母豬的保險補貼政策,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分段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畜牧業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組織開展畜牧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根據區農業農村局匯總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數量,按比例安排財政補助資金給養殖場(戶)、無害化處理廠。
區公安局負責協助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嚴厲打擊收購、販運、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查處力度,保持高壓態勢,形成倒逼機制,嚴禁病死畜禽流向餐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區長為組長,分 管副區長為副組長,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保險公司為成員的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運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日常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行工作,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強化宣傳引導。一是向全區養殖場(戶)宣傳隨意拋棄病死畜禽的危害、法律責任,讓養殖場(戶)了解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的必要性,使廣大養殖場(戶)主動配合收集、處理新模式的規范運行。二是發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告知書,以鎮(街道)為單位,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場、不漏一戶”的工作要求,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告知書送達轄區內所有的養殖場(戶), 進一步明確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所有養殖場(戶)及運輸經營者是其養殖、運輸經營過程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三是利用新聞媒體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實施工作進行宣傳,公布申報收集電話,力求做到家喻戶曉。
(三)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從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病死畜禽及處理情況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在水庫、池塘、河流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組織收集處理。
(五)強化監督執法。一是養殖環節強化源頭監管。區農業農村局要定期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巡查工作,督促養殖場(戶)完善畜禽免疫檔案、生產記錄管理,核對飼養、進出欄情況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建立健全從養殖源頭實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管機制。二是檢疫環節確保上市安全。區農業農村局對發現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檢疫不合格產品,要嚴格監督業主實施無害化處理,涉嫌違法的要依法查處或按程序向公安、市場監管部門移交案源,防止病死畜禽及其產品上市銷售。三是流通環節強化過程監管。市場監管局要嚴格查證驗物和調運備案、審批,防止病死畜禽及其產品、檢疫不合格產品進入流通經營。四是堅持全過程常態化監管與重點場所、重要時段專項整治相結合。區農業農村局要對規模養殖場、屠宰場、養殖密集區、無害化處理廠實施定期抽查、重點 監管;在節假日、疫病高發期要加大監管頻次,確保無病死畜禽引發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發生。五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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