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安X,男,漢族,2005年4月5日出生,住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
被申請人:洛陽市偃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長。
申請人安X認為被申請人洛陽市偃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程序違法,于2024年12月2日以郵寄的方式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關于洛陽市偃師區XX食品店銷售肉松面包產品存在虛假宣傳問題的投訴舉報書,經查詢掛號信函于2024年11月19日被簽收,距今已超過7個工作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針對投訴是否受理的回復。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因此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投訴舉報書,物流詳情,店鋪宣傳圖片,購物憑證,產品圖片等。
被申請人答復稱: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接到安X的投訴舉報信,投訴人安X通過信件投訴舉報“洛陽市偃師區XX食品店”,內容為:投訴人在11月9日購買的肉松面包配料表有肉松粉,其主要成分為雞肉和豌豆粉,不是肉松,因此投訴舉報洛陽市偃師區XX食品店虛假宣傳,并索賠。投訴人復議我局11月19日簽收,超過7天未回復。事實上我局已依法于2024年11月25日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并于11月26日寄出掛號信,經郵局查詢,該信件于2024年12月1日被簽收。
綜上,申請人責令我單位重新作出處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有:信封照片,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偃市場監管〔2024〕第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物流詳情等。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信,11月25日作出偃市場監管〔2024〕第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11月26日通過郵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了告知。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有:信封照片,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偃市場監管〔2024〕第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11月26日將偃市場監管〔2024〕第276號投訴受理決定書通過郵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了告知,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其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安X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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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