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概況
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洛陽市有關文物、博物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制定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和文物利用發展規劃,依據文物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區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和社會文物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
(五)負責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負責世界文化遺產及其預備名錄的保護管理。
(六)負責全區博物館(紀念館)規劃建設。
(七)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全區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和認定以及涉案文物的鑒定;負責線性遺產、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傳統民居、老字號、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九)負責全區文物安全工作;負責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盜竊、破壞、盜掘、走私等案件,依法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十)負責編制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指導監督各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
(十一)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系統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關科室設置及各自職能
(一)辦公室(0379—67711869)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秘、保密、信息、檔案、信訪、公務接待和機關后勤保障工作;負責政務督查和調研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和外事工作;負責創建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宣傳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系統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文物與博物館科(行政審批科)(0379-69666956)電話刪除研究制定全區文物保護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方案的上報、論證和審核或初核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推薦和備案,并督促落實“四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相關保護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統一受理并組織辦理本部門有關文物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全區考古調查、考古發掘和文物勘探工作;負責全區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負責線性遺產、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傳統民居、老字號、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制定全區文物資源利用規劃;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文物活化利用、數字化、發展文博創意產業和文物衍生品研發;負責社會文物的調查、經營和流通;負責文物商店和文物拍賣許可證的申報和初審,對文物市場實施監管;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文旅融合,推進文旅產業發展;負責非國有博物館和行業博物館管理;研究擬定全區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博物館、紀念館建設和對外開放工作;負責博物館設立的初審和報批、博物館備案和年檢工作;組織開展可移動文物的登記、認定、定級、建檔和技術保護工作;負責可移動文物的調撥、借用、交換初審和報批;組織協調文物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文物展覽的審核和報批;負責全區博物館、紀念館的社會教育工作。
(三)大遺址保護辦公室(0379-67710708)
負責全區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編制;負責大遺址保護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大遺址周邊環境的管控;負責大遺址的研究展示和宣傳推介工作;負責全區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四)文物安全保衛科(0379-67753815)
制定文物安全工作發展規劃;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全區文物安全工作;負責各級文物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負責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區文物、博物館單位的風險等級進行審核,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單位安防工程的立項上報和初驗;負責文物法律、法規的執行與監督;負責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
(五)財務計劃科(0379-67753806)
編報全區文物保護搶救經費年度規劃;負責組織文物保護維修工程的招投標和工程預算、決算和政府采購工作;管理監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使用;組織擬定文物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及保護經費的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資產和財務計劃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文博系統統計工作;負責全區文物事業經費統計工作和內部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全系統文博門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聘任;負責系統內工資福利工作。
三、班子成員信息
黨組書記、局 長:李繼鋒
四、辦事流程
文物事宜辦事流程
(一)申報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的建設單位或者自然人。
(二)提交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2份(加蓋公章)。
2、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原件及其復印件3份。
3、法人代表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法人委托書2份(加蓋公章)。
4、申請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及復印件。
(三)受理地點區行政服務中心文物局窗口統一受理。
(四)辦理程序
1.窗口辦理環節:受理文物勘探申請—審核—上報備案。
2.文物管理所與建設方簽訂《文物勘探協議書》;對涉及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項目,須按照審批權限上報國家局、省局、洛陽市局批復后,方可簽訂《文《文物勘探協議書》。
3.建設方付款后,文物管理所派出勘探隊實施勘探。
4.對不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且沒有發現地下文物遺跡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審批后,核發建設工程文物許可證。
5.如文物勘探中發現古文化遺存,區文物管理部門積極協調上級文物部門到區以上文物管理局申報考古發掘手續。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國家局、省局、洛陽市局審批同意后,簽訂《考古發掘費用預付合同》。
6.建設方支付發掘費用后,申請上級文物部門組織進行科學的考古發掘。
7.對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項目,發掘結束經審批后,核發建設工程文物許可證;對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建筑設計方案、發掘結果按照審批權限上報洛陽市文物局、省文物局、國家文物局。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將審批意見轉批給偃師區文物局后,偃師區文物局根據上級意見決定是否核發建設工程文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