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偃師區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9月30日
偃師區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
為增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尊崇感,激勵消防救援人員許黨報國、獻身使命,根據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職業榮譽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鎮(街道)、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要在春節等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有計劃地安排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組織有關重大紀念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消防英模代表參加,發表新年賀詞時應對消防救援隊伍指戰員群體致以問候和感謝。
(二)消防救援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時,要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其立功表彰獎勵情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應將消防救援隊伍(集體、個人)作為與其他行業部門并列的單位納入表彰評選范圍。消防救援人員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受到表彰獎勵的,享受戰時表彰獎勵同等待遇。
二、社會優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接受教育享受以下優待:
1.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方面。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子女在偃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參照享受現役軍人子女同等待遇。
2.在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方面。對烈士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及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優先安排到小學和初中就讀,就近就便進入公辦幼兒園就讀。
3.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小學和幼兒園轉學方面。消防救援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因工作調動,造成其子女在原就學地無監護條件的,教育部門和相關學校應按規定為其子女轉學提供方便。
(二)消防救援應急號牌車輛免交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等車輛通行費,免收各類場所停車費。
(三)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交通出行享受以下優待:
1.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持有效證件的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客運班車時,享受優先購買車票或安檢、候車、乘車服務,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原則上不超過2人,不需要出具與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本人的關系證明)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持有效證件的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乘坐區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享受本地對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2.享受客票減免優待。殘疾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客運班車時,享受與殘疾軍人同等的客票優待;乘坐城區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時,按規定享受免費優待。
(四)持有效證件的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本地對現役軍人同等優待政策。
(五)消防救援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在區內醫院看病就醫享受優待。消防救援部門應與本區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員看病就醫優待機制,相關醫院應在結算掛號窗口設置“消防救援人員優先”字樣標識,優先安排掛號就診、專家會診、繳費取藥、住院治療等。
(六)消防救援人員(含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傷亡撫恤優待,對被評定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員,按規定標準為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被評定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員遺屬,并對其開展各種形式的撫恤優待活動。消防救援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病故、認定為因公(因戰)傷殘的,按規定發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穩定轉制后消防救援人員待遇水平,除中央財政保障的人員經費外,其他應由區財政保障的人員經費按有關規定落實,所需經費納入區級財政預算。
(二)完善消防行業相關補助制度,將消防救援人員的執勤補助、伙食補助等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范圍,發放范圍和具體標準參照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實施細則執行。區消防救援大隊相關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績效考核、平安考核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三)住房保障部門在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時要統籌考慮我區消防救援隊伍的住房需求,符合規定的消防救援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門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時應當結合實際為符合條件的消防救援人員提供優先待遇。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被評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員遺屬無住房的,可按民政部等部門印發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和戶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礎所在地住房保障政策申請住房保障。
四、財政預算保障
貫徹落實財政部《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維持消防救援隊伍保障管理模式,保障地方消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將應由本級承擔的日常公用經費以及消防裝備、實戰演練、戰勤保障、應急通信等重大項目納入區財政預算,合理安排經費予以保障。
五、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為提升消防救援隊伍專業化能力,由區消防救援大隊建立區級消防救援專家和人才庫,對專家和人才庫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評選,建立進出機制。
(二)建立干部培養交流機制,將大隊級副職及以上干部納入區委組織部舉辦的進修班、中青班進行培養。根據工作需要,選派表現優秀的消防救援年輕干部到有關職能部門掛職鍛煉。
六、法律責任
(一)將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工作納入鎮(街道)雙擁工作考核,每年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二)負有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義務的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義務的,因不履行職責和義務導致相關人員利益受損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依法維護消防救援隊伍的合法權益,對妨礙消防救援人員執行勤務以及破壞消防救援設施、擾亂消防救援隊伍營區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
本辦法所稱“受到表彰獎勵”是指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或市級以上同等級別的表彰獎勵。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上級優待保障政策出臺后,按照上級新的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相關文件解讀:《偃師區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