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偃師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span>
2024年6月7日
洛陽市偃師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是指偃師區城鎮開發邊界內,城市建成區4個街道納入改造計劃的城中村,在實施整村征遷改造中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拆遷戶數較多的,經區政府研究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征遷安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征收土地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保護、古樹名木范圍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嚴格落實先補償后搬遷、先安置后搬遷的規定,以實物安置的方式,圍繞“少過渡、零過渡”的目標,合理安排建設時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是我區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我區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本區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偃師分局負責全區城中村改造中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區住建局負責全區城中村改造中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信訪、稅務、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責,共同做好征收城中村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span>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改造方式,征詢群眾改造意愿,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土地權屬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組織開展城中村的戶數人口、房屋建筑面積等基礎數據摸底,以及小微企業的用地性質、房屋現狀、審批手續等調查。對改造范圍內的地面附屬物及裝飾裝修等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村莊及村民的基本情況、村民補償安置方案(含集體經濟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城中村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告知征收房屋補償的政策依據和征收范圍,征收時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房屋合法性認定。村民持有宅基證,宅基地范圍內地上一、二層房屋主體的建筑面積,認定為應補償安置面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屬物的合法性予以認定。
合法宅基認定依據:按照一戶一宅的政策要求,以被征收人持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偃師區農村居民住宅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有效憑證為認定依據。若無此類證件,但屬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世居常住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合法宅基:
1.國務院1982年2月13日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建成的房屋。
2.已清查處理過的各類房屋(以清查后的票據和相關證明為依據)。
3.對屬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世居被征收戶,雖未辦理土地和規劃批準手續,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轉讓行為,經本人申請,所在社區、街道研究同意后,并向政府部門交納過相關費用且已經建房居住的,可認定為合法宅基。
4.對于集體土地上的部分居民空持宅基證,凡是能提供宅基證辦理有效憑證的居民,以證載款額為準,全額退還居民后,收回其宅基證。對于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居民,結合當時辦證費用予以補償后,收回其宅基證。對于辦理宅基證時間在1990年至今的居民,除以上退款或補償外,再付給其從交款時間至今每年證載款額5%的補償后,收回其宅基證。
5.一戶多宅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第十四條 安置標準認定。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對認定的每處合法宅基,以合法有效宅基證范圍內地上一、二層房屋面積進行等面積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每宅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6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上一、二層建筑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的面積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價650元/平方米購買。全戶非農業戶口產權調換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地上一、二層主體建筑超出120平方米的面積按照附屬物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被征遷群眾選房應按照“應選盡選、就近靠上”的原則,根據可安置面積合理調配所選戶型。最后一次選房時,對房源面積超出安置面積的部分進行調差,超出10平方米(含)之內面積由群眾按成本價購買,10平方米之外面積由群眾按市場價購買。成本價和市場價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結合安置房建設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政策性補償。對被征收人的搬遷、過渡費用(按照應安置面積和已安置面積的比例發放),以及對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偃師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充細則》(偃政辦〔2018〕45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政策獎勵。對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或提前搬遷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數額根據拆遷村實際由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研究,并報區政府審核后實施。具體獎勵標準及方案由各街道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報請區政府研究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集體用房補償。對村集體合法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用房和其他房屋進行征收時,應按照《偃師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充細則》(偃政辦〔2018〕45號文件)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實施搬遷和房屋拆除前,區人民政府委托街道與被征遷人按照城中村改造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購買村集體或個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安置對象范圍:
(1)不符合遷入戶口規定的人員。
(2)以寄住、寄養、寄讀為名遷入和空掛戶,投親靠友的人員。
(3)戶籍在本村,但無宅無房的人員。
(4)偃師城區開發建設以來,已安置過的農業人口。
(5)其他不符合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人員。
第二十條 不予補償安置情形。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五章 安置房建設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籌備城中村安置房項目建設,并合理確定安置房價格。
第二十二條 注重安置房建設品質,從戶型結構、建筑節能、立面造型、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入手,以不低于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的標準實施規劃建設。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設計、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地塊控規及規劃條件要求?! ?/span>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制定具體詳細的征遷安置方案,由社區通過全體村民大會或戶代表會議等形式研究通過,經街道審核,報區政府同意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暫定有效期5年。
相關解讀:《洛陽市偃師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