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偃師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7月31日
洛陽市偃師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成本,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一)全額使用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通過交工或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已批準的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實施階段所發生的工程規模、技術標準、工作內容、工程數量、結構形式等進行的調整和修改。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建設程序,實行全過程投資管控,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審查部門批準后,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作為組織項目建設的責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把前期工作關口,圖紙設計、工程量清單編制等應當一次性到位,確保各分項工程控制在相應概算之內,要制定工程變更內控制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工程變更管理規范有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實施,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變更,不得肢解工程變更規避審批。工程建設中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審批。
第七條 工程變更按照變更造價分為一般、較大、重大變更,變更造價以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變更預算為準。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在1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為一般工程變更。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為較大工程變更。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工程變更。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八條 工程變更審查單位的職責:
一般工程變更和較大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分管區領導同意后組織審查。重大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常務副區長同意后牽頭組織會審。
區發改委、住建局、財政局為重大工程變更會審的固定參加單位,其余參加單位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和職能分工確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實施工程變更相關單位的職責: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審核及上報,督促工程變更審查意見的落實,負責各類工程變更資料的臺賬整理和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保證所提交變更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變更內容
第十條 工程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中錯、漏、缺項引起的調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三)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四)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五)經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產生的工程變更。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調整、合同約定的材料價格調整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變更范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不計入工程變更的總金額。
第四章 變更申報、會審和審批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完成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變更審查申請函。審查申請函須包含項目基本情況、變更原因、責任分析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等。
(二)經項目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變更申報表,經監理單位、設計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審核同意的工程量變更清單、計價表、預算書等。
(三)工程變更部分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工程變更部分的原施工圖紙和變更后的設計方案、圖紙、工程聯系單或技術核定單等。
(四)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變更現場影像圖片資料等。
(五)會議紀要及預算復核報告等。工程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對變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經濟性進行論證,形成會議紀要,并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變更預算進行復核。
(六)責任追究意見。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須附對相關單位的責任追究意見。
(七)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十二條 審查及會審程序
(一)工程變更審查及會審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
(二)工程變更會審主要就申請變更內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變更責任追究等情況進行審查。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會審單位應當對現場進行踏勘。申報的變更造價只作為分級管理的依據,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和造價,最終以竣工結算審核結果為準,竣工結算審核結果應不超過申報數額。建安工程費中,各分項工程原則上不得超過相對應的概算批復金額。
(三)會審牽頭單位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會審會議。會審單位的審查意見應在會審會議后2個工作日內反饋會審牽頭單位。會審單位半數以上(含)不同意的,變更不予認可。
(四)對于會審單位會審通過的工程變更項目,需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復核或另行補充資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完善,逾期不予受理。變更資料齊全后,會審牽頭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印發變更會審紀要。
第十三條 審批程序
一般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研究,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報分管區領導批準后,辦理變更簽證手續。
較大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研究,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由分管區領導、常務副區長審批后,報經區長批準,辦理變更簽證手續。
重大工程變更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發改委、住建局、財政局和其他相關單位會審,會審結果報區政府重點項目推進會或項目例會研究決定,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并報經區長批準后,辦理變更簽證手續。
第十四條 根據審批意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變更,并留存施工影像、圖片等相應資料。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對遇到自然災害緊急情況,或出現危及人身、重大財產、項目安全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時,可參照應急搶險工程相關規定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區政府有特殊緊急要求的應急工程,可先實施,后補辦手續。
第十六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予認可。會審通過的同一項目,原則上不予再次變更。嚴禁將工程變更內容進行拆分申報。
第十七條 工程變更涉及重大方案變化及概算調整的,項目建設單位需將重大方案變化報請區政府同意后,按照相關要求由區發改委進行概算調整。
第十八條 工程變更未按程序批準的,概算審批部門不得調整概算;在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其變更引起的相關費用,區財政部門不予認可。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按照先追責、后審批的原則,凡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項目建設單位須分析原因,依據相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明確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措施后,方可履行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參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監管,對因勘察、設計失誤、監理單位工作中監管不到位等造成項目投資額增加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處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相互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中央、省、市級財政資金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實施的工程變更和已竣工項目,按照《偃師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偃政〔2021〕14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