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洛陽市偃師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研究,現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
征收范圍為洛陽市偃師區(qū)顧縣鎮(zhèn)安灘村等。四至范圍:東至G310伊河大橋,西至伊河,南至安灘村集體林地,北至安灘村集體林地。具體范圍以土地勘測定界為準。
二、擬征收土地現狀
擬征收土地總面積2.1214公頃,農用地為2.1214公頃(其中耕地0.5587公頃,林地1.5508公頃,其他農用地0.0119公頃)。
三、擬征收土地目的
擬征收土地用于實施堤防加固建設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第二項在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四、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3〕28號)規(guī)定執(zhí)行,顧縣鎮(zhèn)安灘村標準為75萬元/公頃(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社保標準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3〕92號)規(guī)定執(zhí)行,標準為78.87萬元/公頃。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按照《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洛政辦〔2018〕49號)和《偃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偃師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償細則的通知》(偃政辦〔2018〕45號)規(guī)定執(zhí)行,據實補償。
五、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
2.貨幣安置。將征地補償安置費按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guī)分配。
3.社會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資金已預存入我區(qū)指定賬戶。實施征收后,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六、辦理補償登記的時間、地點、方式
自通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屬鎮(zhèn)(辦)辦理土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調查結果為準。
七、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認為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偃師分局(地址:偃師區(qū)華夏路39號,電話:67752507)提出書面意見或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聽證申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通告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