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責,區應急管理局內設個7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人事、黨群、退休干部等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本部門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政務事項的督查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新聞發布、輿情監測和應對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制定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提請銜接駐偃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并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參與煤礦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培訓基地(不含消防救援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不含消防救援隊伍)管理保障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防災減災科。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指導城鄉安全發展工作。
承擔全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統籌各鎮(街道)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
統籌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統籌協調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臺風防御工作。統籌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
(四)安全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備案、評審和驗收的審批、核準和審核工作;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依法監督核查相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集中受理等有關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行政審批工作。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不含煉化、成品油管道)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制定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
(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負責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查處和舉報獎勵等工作。
(六)政策法規科。承擔重大政策研究、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指導全區應急管理系統的法治建設,負責開展普法工作,承擔執法監督綜合性工作。
負責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規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工作。
(七)煤炭行業管理科(煤炭綜合協調科)。負責編制和實施全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指導全區煤炭行業生產技術工作;負責對煤炭建設項目提出行業審核意見及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煤礦關閉報廢、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指導全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煤礦行業統計息匯總和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統籌煤炭資源及煤氣層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指導全區煤炭行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煤礦從業人員資質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煤炭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煤炭清潔利用,煤炭深加工及煤炭儲備基地建設。